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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提升华鹤家具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华鹤家具特许经营计划成员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不断扩大华鹤家具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面,特制定本运作细则。
第 二 条 华鹤家具特许经营体系,是针对目前中国家具流通业经营现状和华鹤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规划的。特许经营受许人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探索华鹤家具之特许经营模式。
第 三 条 华鹤家具特许经营体系服从《华鹤家具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要求,本细则作为《华鹤家具特许经营合同书》未尽事宜的具体补充。凡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华鹤集团家具经营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特许经营市场细分及特许经营分类

第 四 条 市场细分
1. 一级市场-------直辖市、省会、地市级重点城市
2. 二级市场-------地市级城市
3. 三级市场-------一般地市级城市、区县级城市
第 五 条 特许经营分类
1.一般特许经营------特许人(华鹤集团)将“华鹤家具”经营权直接或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指定的区域内享有华鹤家具特许经营权。
2. 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华鹤集团)将“华鹤家具”经营权直接授予受许 人,受许人除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享有华鹤家具特许经营权外,还享有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代表华鹤集团向加盟申请者授予一般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 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标准及商号使用原则

第 六 条 特许经营收费种类及收费标准
1.  特许经营加盟金:免收
2.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免收
3.  特许经营保证金:
1).  一级市场:人民币5万元
2).  二级市场:人民币3万元
3).  三级市场:人民币1万元
第 七 条 商号使用原则
1.  特许经营受许人可使用“华鹤家具”商号。
2.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商号,否则,特许人将全额扣罚受许人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追究受许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第 八 条 特许经营基本资格评估原则
1.  受许人具有明显的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2.  受许人具有一定的业内经验或相关行业的经营及管理经验。
3.  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向特许人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4.  受许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并按特许人标准进行卖场装修,且一、二级市场单店面积不低于220平方米或总营业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三级市场卖场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第 九 条 委托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1.  受许人具备对区域市场进行深度开发的能力,并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以参股或独资的形式,建立三个以上连锁店。
2.  受许人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特许经营体系市场布局原则


第 十 条 每个市场按不同系列产品分别设一般特许经销商。对经特许人评估确认的一般特许经销商对华鹤家具其它系列产品具有优先经营权。但是如果该受许人未能按要求建店,则特许人有权另设特许经销商经营该系列产品。
第十一条 一般特许经营商的经营区域原则上是在行政区划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市区相距30公里以上,可另设一般特许经营商。
第十二条 原则上只在一级市场设立委托特许经销商,并且其周边二三级市场区域市场为空白市场。二、三级市场不设委托特许经销商。
第十三条 受许人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其它区域市场开展销售业务。如客观上与其它特许经营受许人和特许人直营连锁店发生业务交叉,按特许人现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特许经营体系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华鹤家具特许经营体系由华鹤集团家具经营部负责规划和市场布局,并负责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确立。
第十五条 华鹤集团家具经营部下属各区域特许经营部受指派负责所辖地区特许经销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特许经营受许人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特许经销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华鹤家具委托特许经销商负责其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销商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销商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一般特许经营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区域特许经营部负责协助委托特许经销商对一般特许经销商进行监督及管理。
第十七条 华鹤集团家具经营部负责监督本运作细则和特许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决定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延展或终止。
第十八条 华鹤集团家具经营部对确立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受许人授予统一使用的“华鹤家具”商号和特许经营授权书,终止合作关系时收回。

        第七章 特许经营体系的价格及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受许人必须保证产品市场标价不超过特许人对产品的市场指导价,并维护其的价格体系,配合开展市场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 受许人可根据本区域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促销商品、卖场样品和残损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受许人必须遵循特许人的价格管理规定,否则特许人将根据情节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直至终止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华鹤集团华鹤家具有限公司负责与受许人结算货款,货款结算一律采取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

           第八章 销售奖励形式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受许人年终完成年度销售任务时,特许人将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受许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受许人年度销售回款完成达到如下指标时,特许人以回款为基数,以产品或折扣形式分别给予返利。
返利条件 返利基数 返利标准
0-50万 回款额 0
50-100万(含50万) 回款额 2%
100-200万(含100万) 回款额 3%
200-300万(含200万) 回款额 4%
300万以上(含300万) 回款额 5%
第二十五条 按直营结算价结算的受许人,不再享受返利政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为华鹤家具特许经营体系成立和运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特许经营体系正常运作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细则签署的《华鹤家具特许经营合同书》是其法律基础。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华鹤集团家具经营部,对本细则的条款和内容,受许人可提出补充和修订建议,建议被采纳后,本细则可修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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